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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去年底进行修改。
南都记者了解到,上述三个文件分别为:
刘友宾称,上述三个配套文件在依法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资质管理的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能力建设、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鼓励编制单位自觉加强人才培养,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档案体系,明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积极推进信用监管方式方法。
刘友宾还介绍称,已配套建设的一个平台,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目前已经在政府网站上线,并将与管理办法同步施行和启用。
据悉,近年来环评技术单位跨地区从业现象极为普遍,但由于部分单位不考虑自身能力水平,在各地随意承揽业务。
而由于这些单位在不同区域开展业务,每次出现的问题又尚未达到违法情形,很难由一地审批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南都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平台是生态环境领域首个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对环评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都可以记分,并通过平台做到实时累计,实现对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切实提升环评领域’互联网 ’监管水平。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可以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据悉,管理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
据该负责人介绍,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的惩戒措施,是对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等作出的惩戒。
记者了解到, 《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结论真实性、准确性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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