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凯发k8旗舰厅
核心提示:
近日,司法部公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屠宰各个环节的规定,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修改现行生猪屠宰条例的必要性
据了解,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2008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11年、2016年又分别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
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要求:
1、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存在缺失,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2、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3、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因此,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3大亮点
亮点1——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明确,建立和完善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生猪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信息等内容。
亮点2——
建立疫病源头管控制度,推行标准化屠宰
《征求意见稿》同时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
例如,明确了生猪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主体责任。
同时对官方兽医的疫病防控监管责任做了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建立疫病源头管控制度,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
亮点3——
发生疫情时未按规定开展疫病检测,屠宰场所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不合格、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并且,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生猪屠宰厂(场)和相关人员规定了从业限制或禁止措施。
可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
据了解,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凯发k8旗舰厅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本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