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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发[2019]13号
►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三)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五)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
(六)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八)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
(四)我部将每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
1.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