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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8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糕点、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糖、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2类食品415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9批次,涉及食用农产品不合格4批次,糕点不合格1批次,食糖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不合格3批次。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均为食用农产品,分别为恭城县莲花镇大华联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批号:2020-10-16、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超标;恭城县莲花镇大华联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批号:2020-10-15、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超标;兴安县大统发超市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批号:2020-10-16、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灭蝇胺超标;兴安县大统发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批号:2020-10-16、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
水胺硫磷是一种速效杀虫、杀螨剂,能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人类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水胺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灭蝇胺是一种三嗪类昆虫生长调节剂,属几丁质合成抑制剂,具强内吸传导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菜豆中灭蝇胺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5mg/kg。灭蝇胺超标的情况,超标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存在滥用灭蝇胺现象。
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化学物质,分子式是c12h11n5。白色或类白色晶体,难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在酸、碱中稳定。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4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
4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分别为象山区云涛超市销售的、标称长宁县李中华食品厂生产的“竹筒牛肉饭”(生产日期/批号:2020-9-26、规格:208克/袋、商标:袁大头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超标;天等县龙茗镇绿康食品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生产日期/批号:2020-11-10、规格:1kg/袋、商标:/),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广西容县金玉类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批号:2020-11-12、规格:5kg/袋、商标:/),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灵山县灵香食品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生产日期/批号:2020-11-13、规格:2.5千克/袋、商标:/),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的样品均未检出致病菌,结合居民膳食结构、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健康风险较低,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粮食加工品大肠菌群超标原因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为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怡神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冰糖”(生产日期/批号:2020-8-18、规格:400克/包、商标:金怡神 图形商标),不合格项目为:色值不合格。 色值是食糖外观的理化体现,是评价食糖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冰糖》(gb/t 35883-2018)规定一级黄冰糖色值标准值为≥200iu。食糖样品色值不达标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条件控制不好。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南宁、玉林、崇左、钦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桂林、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